广西象州人民医院院长收受药品商贿赂142万被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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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广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原象州县人民医院院长何生玲受贿案一审宣判,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据法院审理查明, 2002年6月,何生玲被任命为县人民医院第一副院长。当年下半年,在一家医药公司做医药代表的张某,为了自己推销的药品能在象州县人民医院得到副院长何生玲的照顾,其与何达成口头协议:按推销药品金额大约4%作为给何的回扣。得知张某的“人事”关系,2005年10月至2011年3月,广东廉江市的两家医药公司先后聘请张某为业务员,专门负责公司药品在象州县人民医院的销售。从2002年下半年至2011年4月,张某先后送给何生玲共计112万元。
除了张某靠金钱打通关系外,另外两名医药公司的业务员李某和阮某同样以金钱开路。为了让其销售的药品在医院有稳定的销量,两人分别给何生玲“进贡”了15.3万元和15.5万元。
自2002年至去年5月,何生玲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药品供应商贿赂合计142.8万元。
法院认为,何生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何生玲归案后虽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属于自首。其共受贿142.8万元,没有法定减轻情节,依法应当判处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