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财政局官员玩忽职守致323万公款被挪用 出庭受审
“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财政所送来的月报表你认真审核了没有?”听到公诉人犀利的发问,坐在被告席上的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原国库股股长覃某汗如雨下,久久不能作答。8月22日上午,受来宾市检察院指定案件管辖,来宾市象州县检察院对被告人覃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提起公诉,该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象州县组织有关单位干部到庭旁听了此案审理。
被告人覃某,男,46岁,大专文化,干部,原系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国库股股长。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12月24日,来宾市兴宾区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总会计杨某(另案处理)调离财政所时,根据相关工作规定,其向接任的叶某移交全部会计工作。陆生乐(已被判无期徒刑)作为良江镇财政所负责人参与监交。应良江镇财政所的请求,时任兴宾区财政局国库股股长的被告人覃某参与监督离任移交。在监督移交时,覃某只监交杨某所担任的财政所总预算会计的会计业务,没有监交杨某所担任的会计核算中心总会计的会计业务。因而未能及时发现时任良江镇财政所负责人、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资金会计陆生乐挪用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中的资金的事实。
2008年,时任兴宾区财政局国库股股长的被告人覃某针对其2006年、2007年下乡检查工作时发现的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没有及时打印会计核算中心月报表给统管单位核对及会计核算中心的资金会计、统管会计和总会计不及时对账等问题向时任副局长刘某(另案处理)汇报,刘某要求其通知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的各会计做好对账工作,各财政所及时打印月报表给统管单位,并把月报表送到预算股检查。于是覃某就打电话通知各财政所,并要求各个所送报表时同时把银行对账单、各统管单位现金、银行存款汇总表附在报表前面一同上报。2008年8月,时任良江镇财政所所长、会计核算中心主任、资金会计的陆生乐在送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2008年7月份的月报表到兴宾区财政局给覃某进行审核时,覃某在明知良江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按要求提供银行对账单的情况下仍进行审查,并在该月报表封面盖上“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核讫”章。此后,覃某也未再对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的月报表进行审核。
由于被告人覃某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因而未及时发现陆生乐挪用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中的资金的事实,在2008年至2010年,陆生乐又得以继续挪用良江镇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中的资金249万元归个人使用。截止案发,陆生乐共挪用公款323万元。后仅追回2.6万元公款,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身为国家财政部门行使资金监督管理的公务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覃某及其辩护人表示无异议。
上午,经过法庭调查有条不紊地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11时30分,案件审理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