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财务等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不直接分管干部
人事财务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级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扎紧制度的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规,结合八步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主要领导是指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下列工作:
(一)干部人事;
(二)财务;
(三)行政审批;
(四)公共资源交易;
(五)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 党政主要领导担负总揽全局和对班子成员监督的职责,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负有重要责任,应确定班子其它成员分管。分管领导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所分管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主要领导应当自觉维护集体领导,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党政主要领导应当支持和指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六条 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时,采取“一把手”末位发言制,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有不同意见应认真讨论,党政主要领导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后末位表态。集体讨论情况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七条 凡涉及五项工作的重大决策,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外,一律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采取决策票决制,对反对票较多的决策不予通过。
第八条 通过的决策采取分管领导执行制,交由分管领导具体实施。单位“一把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不参与具体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