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案一审宣判3人获刑
“法轮功”被确定为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仍然练习“法轮功”。2013年开始,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在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南四街5号住处,通过互联网下载“法轮功”相关资料,制作“法轮功”宣传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伙同被告人黄柳兰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公开散布宣传迷信邪说,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月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冼丽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柳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董权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