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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案一审宣判3人获刑

   作者:龚建          时间:2016-04-22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打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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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420上午,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对贺州市八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法轮功被确定为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仍然练习法轮功2013年开始,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在梧州市苍梧县石桥镇南四街5住处,通过互联网下载法轮功相关资料,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1598,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携带法轮功宣传品到贺州市八步区,在信都镇的合面狮电厂宿舍、马塘村、仁义镇街上散发、张贴。2015911,公安机关将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抓获,并在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住处收缴已制作好尚未散发的法轮功宣传单及标语52份、书刊98册,光碟11张。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黄柳兰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月桃、冼丽霞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仍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并伙同被告人黄柳兰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公开散布宣传迷信邪说,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月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冼丽霞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柳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编辑:董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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