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te ]]

中央纪委法规室:立案后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哪些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作者:中央纪委法规室       文章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时间:2017-11-06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打印    分享:

[zhanzhangb_share]

网友“恰似温柔”: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审查对象采取哪些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中央纪委法规室:根据执纪审查相关规定,纪检机关在执纪审查过程中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审查对象采取停职、调整、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在执纪审查中,认为审查对象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的,可对其予以停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违纪事实的审查对象,根据情况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对其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对其予以免职

主办单位:中共贺州市八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贺州市八步区监察委员会

地址:贺州市建设东路209号【通讯员投稿】

邮编:542899

举报电话:(0774)12388

桂ICP备12007101号

桂公网安备 45110202000134号

贺州市八步区纪委监察委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