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区检察院办理首例审查逮捕阶段“诉讼式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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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侦查人员、辩护人,都提交了新的证据并且发表了对彭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我们将慎重考虑双方的意见,并作为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运用就犯罪嫌疑人彭某涉嫌盗窃一案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了诉讼式审查,这是该院首例以“合议组评议”方式进行诉讼式审查的批准逮捕案件。
此次“诉讼式审查”紧紧围绕 “服务大局意识全面增强、法律监督力度全面加强、办案效率全面提速、办案质量全面提升、队伍素质全面提高、智慧检务全面探索”六大工程要求,由检察官主持,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侦查人员、被害人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书记员全程记录。会上,检察官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开展诉讼式审查的背景与原则,指出开展诉讼式审查逮捕工作有利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审查过程中,各方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彭某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审查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情及此次审查情况,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与会人员。
该院通过开展“合议组评议”诉讼式审查,突破了以往单方审、书面审办案模式的局限,增强了审查逮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既保证了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又提高了审查的效果,促进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