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通报首例判决生效的涉黑“保护伞”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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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石远璞涉黑“保护伞”系列案件的审理判决情况,通报铁岭市两级法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总体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会议由铁岭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高迅主持。铁岭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副组长迟宇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了解到,4月27日,铁岭中院依法对石远璞、宋长福、石远波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案;洪伟、李军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了终审宣判。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铁岭中院审理的首例铁岭本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恶势力“保护伞”系列案件。
2019年12月中旬,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先后对石远璞涉黑“保护伞”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银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自1993年起,石远璞以其家族势力为支撑,纠集宋长福、石远波、刘东军、刘新德、王铁、杨晓强、郭鹏、祁杨、包守彬、石运平等人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石远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非法控制铁岭市银州区至铁岭县新台子镇营运线路客源,在铁岭县新台子镇及公交营运线路上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还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首犯石远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宋长福、石远波等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并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六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二万至二十万元。
银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洪伟在2005年1月至2010年8月任铁岭县公安局新台子镇派出所所长期间,通过收受石远璞贿赂,不履行法律赋予的公安机关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对石远璞及其手下的违法犯罪行为不闻不问、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降格处理,多次纵容以石远璞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银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军在2010年10月至2015年11月担任铁岭县公安局新台子镇派出所所长期间,和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首要分子石远璞来往密切,于石远璞犯罪集团在铁岭县新台子镇不断壮大的过程中,对石远璞及其成员长期、多次实施的非法“看线护站”“暴力征地”等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活动置若罔闻,懈惰渎职,不予以查处和打击,不仅对石远璞及其组织成员实施的多起殴打、伤害他人的案件有案不立、立案不查、降格处理,甚至跟办案民警“打招呼”说情,徇私枉法,充当以石远璞为首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4月27日,铁岭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准许上诉人刘东军、刘新德、包守彬撤回上诉。
截至目前,铁岭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涉黑、涉“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8件,涉案被告人56人,审结4件,判处刑罚23人;受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30件,涉案被告人111人,一审审结25件,判处刑罚90人,一审涉黑涉恶案件判处财产刑金额共计5204.2万元。
迟宇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铁岭全市两级法院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重点,继续深挖彻查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线索,加大对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政策的解读和重大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营造人民群众踊跃参加的浓厚舆论氛围,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和满意度,增强人民群众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辽宁法制报记者 江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