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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时间:2020-10-10       微信扫一扫"分享到朋友圈"    打印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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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复审、复核工作程序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主办单位:中共贺州市八步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贺州市八步区监察委员会

地址:贺州市建设东路209号【通讯员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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