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
12月19日8点50分,备受瞩目的反赌案庭审在铁岭中院率先拉开帷幕,张建强成为中国足坛反赌案被庭审的第一个涉案嫌疑人。央视新闻频道记者崔志刚在法庭现场与后方连线时表示“通过目前庭审情况,基本可确定张建强的13起罪行。”其中包括12起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以及1起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
在央视的庭审现场直播中可以看到,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时称,张建强于1997年4月至2009年10月期间,利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业余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综合部副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女子足球管理部主任兼国家队副领队等职务便利,在其负责裁判、女足等工作中,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8万元。
而张建强唯一一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起诉的案件便是末代甲A的上海德比,张建强与陆俊里应外合,导演了这场令人印象深刻的比赛。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其林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详细解释了受贿和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两项罪名的区别。
阮其林指出,两个罪名的主要区别在于,被告人是否系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对受贿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00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修改。其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代替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阮其林指出,受贿和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两项罪名的量刑有很大差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犯罪数额、情节等必将成为影响判决的因素。
受贿罪等12起罪行:
1、1997年收90万“关照”陕西国力晋级1998年甲B联赛
2、1998年甲B联赛云南红塔安排王宝山向其行贿5万元
3、1999年沈阳华晨安排总经理章建向其行贿68万元
4、1999年云南红塔安排由王立人(音) 向其行贿3万元
5、1999年12月末、2000年上半年山东鲁能(微博)向其行贿40万元
6、江苏舜天(微博) 安排潘强向其行贿8万元
7、1999年上海申花向其行贿10万元
8、江苏华泰女足向其行贿5万元
9、2008年2月武汉足球管理中心向其行贿3万元
10、2009年10月-11月江苏华泰女足安排总经理苏宁向其行贿3万元
11、2009年2月湖北足球管理中心向其行贿1万元
12、2009年5月浙江杭州女足向其行贿2万元